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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条例:权利和义务
来源: 作者:笨笨 发布时间:20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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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条例:权利和义务
中国网 | 时间: 2004-03-16  | 文章来源: 合肥晚报

旅游者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在旅游过程中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遵守旅游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定,减少旅游投诉问题的出现,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旅游条例》,旅游者具有以下具体的权利义务:

一、旅游者享有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档次、费用等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旅游经营者未向其提供标准服务的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二)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六、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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